行政法学者以及法律实务部门官员一致共识,《国家赔偿法》修改应该加大力度,尤其需要修改违法归则原则、改变国家赔偿机关行政化问题,并扩大赔偿范围
【《财经网》专稿/记者 叶逗逗】“《国家赔偿法》修改的步子应当再大一点!”2008年11月10日下午,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组织的《国家赔偿法》修改研讨会上,法学专家和法律实务部门的官员,一致形成上述共识。
此前的10月底,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《国家赔偿法修正案(草案)》,该草案及说明,日前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,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。
中国现行的《国家赔偿法》自1994年出台,1995年正式实施以来,存在的问题可用“一宽一低、一高一窄”来形容——赔偿义务机关裁量权太宽、赔偿标准太低;门槛太高而赔偿范围太窄。实施效果很不理想。
但此次,自该法出台14年来的首次修改,总体是小修而非大改——在国家赔偿程序、赔偿标准以及赔偿费用管理上做了一定修改,也确实是为解决实际问题而改动。但这些修改同理论界、实务界十多年来一直呼吁和追究的目标还存在相当大的距离。
建议设立国家赔偿审判庭
中国现行《国家赔偿法》规定,在行政赔偿领域,如果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,或者赔偿请求人对不予赔偿的决定或者数额有异议的,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在中国,目前是由法院的行政庭来受理此类案件,走的是司法程序。但是,在刑事赔偿方面,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或者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,先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,对复议决定不服的,向复议机关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。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设立于中级以上法院,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来审查赔偿案件。
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志新在11月10日的研讨会上,呼吁在人民法院设立国家赔偿审判庭。她认为,每一个国家赔偿案件都是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争议,这种争议引起的诉讼,就要走一个诉讼的程序,而这个程序需要适合的业务庭去执行。刘志新主任介绍了目前法院赔偿委员会尴尬的处境。据她介绍,目前所有法院的赔偿委员会都由几个主要业务庭的庭长组成,都是兼职的,本身承担着大量的业务和管理工作,所以真正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其实是赔偿办公室的人员。赔偿办公室设立之时只是个负责日常事务工作的行政部门,而在实践中却和其他业务庭一样办理案件。因此,她建议只有一个规范的机构才能审判国家赔偿的案件、执行程序法律。
不过,也有与会学者提出,如果赔偿委员会设立在法院,涉及到以法院为赔偿主体的案件时,不免有自己做自己法官的嫌疑,会减少一定的公信力,建议设立国家赔偿委员会,归属全国人大管理。
建议扩大刑事赔偿范围
《国家赔偿法》本次修订未涉及赔偿范围的扩大问题。在行政赔偿范围中,现有法律规定了“其他违法行为”的兜底条款;而在刑事赔偿范围,立法采取了肯定列举加否定列举的模式,即《国家赔偿法》第15条、16条规定七种国家应当赔偿的情形,在第17条中,规定了五种国家不赔的情形。在国家不赔的情形中,还有一项兜底条款,即法律另有规定国家不赔的情况,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。
北京大学沈岿教授认为,赔偿范围采取肯定性列举的方式,在实践中,可能会采取限制性解释的方式,导致很多应当予以赔偿的案件没有得到赔偿。
据《财经》记者了解,实践中经常有“存疑不起诉”案件是否应当进行国家赔偿的争议存在。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小军认为,刑事法律确立的是“疑罪从无”原则,无罪之人被羁押,国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。
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刑事赔偿办公室主任刘志远认为,之所以存在一些赔偿义务机关不愿意赔偿,涉及到错案责任的追究。因此,在刑事赔偿领域,归则原则应当由原来的违法原则改为结果原则,也就是说不一定出现违法的逮捕、拘留,国家才给与赔偿,只要是不起诉、判无罪之前的拘留、逮捕都可以国家赔偿。
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地方处处长张越透露,国家财政部对中央机关每年有2000万预算作为赔偿费用,但是都没怎么用。国家赔偿经费目前已经不是个问题,问题主要还是在错案追究。错案追究制度本义是好的,但是把个人的政治前途、机关名誉搅合进去,成为错综复杂的问题。
现行《国家赔偿法》规定,实施“错误逮捕的”或者“错误拘留的”才纳入国家赔偿范围。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教授认为,“错误”二字容易形成道义上的谴责,不妨把这两字去掉,只要是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实施拘留或者逮捕的,都适用国家赔偿。
建议加大国家赔偿法修改力度
?
